第一节 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具备的法律常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 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它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也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通过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等法律行为,可以调节劳动关系,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和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劳动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共同意志的体现,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至少应具备以下法律常识。
一、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有些劳动者,尤其是一些刚出校门的大学生,认为劳动合同签不签无所谓,不签更自由,可以想走就走。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定义务,也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都是错误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凭证,通过劳动合同可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日后发生劳动争议,它还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的重要依据。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不仅有利于当事人履行合同,而且有利于合同管理机关的监督,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有据可查,能够有效地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各执一份。
二、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要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固定期限
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效力期限,期限可长可短,长到几年、十几年,短到一年或者几个月。
(二)无固定期限
无固定期限即劳动合同中只约定了起始日期,没有约定具体终止日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即以完成某项工作或者某项工程为有效期限,该项工作或者工程一经完成,劳动合同即终止。
(四)试用期
签订劳动合同可以不约定试用期,也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学徒期
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一培训方式仍在继续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试用期和学徒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学徒期一般长于试用期,试用期和学徒期均应短于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但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六)劳动时间和报酬
1、劳动时间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平 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对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八小时,某一具体周的实际工作时间也可以超过四十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该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报酬。
2.劳动报酬
(1)延长工作时间的报酬。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时间为延长工作时间,对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其中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2)最低工资。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中不能包括以下部分:第一,加班加点工 资;第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生活环境、条件下的津 贴;第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关于最低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 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这里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的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
工资标准的执行,仅指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企业,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企业,不能以最低工资作为工资发放的标准。
3.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第二,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第三,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第四,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第五,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第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即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付出劳动的时间、数量、质量而及时得到合理的劳动报酬。
4.其他应支付的工资报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若具有这些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